創辦人協議必備的五項條款
兩位創辦人、一家公司,卻沒有協議,是最常見的起步方式,也是日後最難補救、代價最高的情況。
兩個人一起創業時,彼此之間的協議往往讓人覺得只是例行程序。但只要其中一人想離開,這份協議就會成為最重要的文件。
股權歸屬
股份是隨時間逐步取得的,而不是在第一天就全數交付。如果創辦人在六個月後離開,他保留的是已取得的股份,而不是公司的一半。
創辦人離任條款
離任創辦人的股份如何處理,以及以什麼價格處理。趁你們還是朋友時,就先約定何謂「善意離任」與「惡意離任」。
須由你們雙方共同決定的事項
列出一份簡短清單,列明任何一位創辦人都不能單獨決定的事項:出售公司、舉債,或引入第三位共同創辦人。
決策僵局
如果你們對其中一項決定意見不合,由誰來打破僵局?可以是調解人、顧問或買賣機制;有安排總比沒有好。
智慧財產權
每位創辦人為公司創作的一切,都歸公司所有,包括公司成立前創作的內容。
以上為一般資訊,並非針對貴公司提供的法律建議。每份協議都應符合簽署該協議的創辦人的具體情況。